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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326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郑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326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郑波,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刑庭依据(2016)渝010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郑波罚金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房屋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截止到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326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莉

审 判 员 宋科

审 判 员 周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真

书 记 员 田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