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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1民初1579号

张某1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1579号 原告张某1,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张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何春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燕

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