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1579号 原告张某1,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张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何春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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