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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刑更512号

张晓成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512号 罪犯张晓成,男,生于1982年0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隆化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24年02月0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7年度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至2018年1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3年07月0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唐剑苹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春芳

书记员张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