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192执恢2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刘金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刘金环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

被执行人:刘金环,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金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金环履行(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85号公证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刘金环名下位于绿园区一汽五十四街区B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吉0192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金环名下位于绿园区一汽五十四街区B区,权利证号:5060297652,丘地号:4-104/30-2(607),住房建筑面积为197.6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18年2月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通过上述措施,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刘金环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土地等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邮件被退回后,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对相关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本院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房屋内无人居住,经过评估、第一次网拍流拍和第二次网拍流拍、变卖,买受人于久然以最高价723985.5元竞得,本院扣除执行费9640元,将剩余款项714345.5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其中本案的公告费为750元,评估费10000元,均为申请执行人垫付。截止到2019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刘金环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本息合计1213330.68元,执行到位723985.5元,其中含执行费9640元,未执行到位498985.18元。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刘金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已经查明的抵押房产已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92执恢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世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原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