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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2执395号

冯永海、邓鉴兴、珠海市日美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6-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海事海商
当事人
冯永海;邓鉴兴;珠海市日美船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冯永海,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邓鉴兴,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琼灵,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仪,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日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10号东洲花园B座4B-2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静岚。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永海、邓鉴兴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日美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7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713424元,申请执行费95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劵、车辆、船舶、工商、保险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记员郭怡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