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鄂1123民初758号
原告:付军,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再林,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系原告付军的叔父,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光前,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付军诉被告方光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再林,被告方光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原告付军依法取得罗田县匡河镇双界岭村十组细湾地0.24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罗田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付军颁发了鄂(2017)罗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7494号经营权证书,该处土地编号为4211231072111000101,四至为:东至付新疆地,西至地岸,南至方光耀地,北至塘岸。该处土地上被告方光前早年栽有竹子约20棵,板栗树约2棵,并在土地边建有石岸,石岸上建有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石岸,砍掉土地上的竹子和板栗树,退还承包经营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的纠纷经村委会及镇政府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方光前立即停止侵占原告付军细湾地(土地编号为4211231072111000101,东至付新疆地,西至地岸,南至方光耀地,北至塘岸,面积为0.2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被告方光前于2019年5月29日前砍掉该地块范围内的竹子和板栗树,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原告付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军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