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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3民初2829号

枣庄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3民初2829号 变更保全

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总经理。

被

申请人:枣庄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南侧天润万象城/div>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枣庄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鲁04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被保全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供案外人王刘名下的房地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刘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2588弄296号房地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恒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