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2960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娟,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关于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诉前调解)。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禹 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