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82民初377号原告张明,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伟,系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辽市瑞福祥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戴丽琴经理地址:双辽市中医院楼下(原政府宾馆)本院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双辽市瑞福祥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00元,减半收取计714.5.0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世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