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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8995号

赵正委、李红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正委;李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899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正委,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红军,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上诉人赵正委、李红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9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地址为空白,合同中载明由原审被告向上诉人指定施工地,但合同签订后原审被告从未向上诉人指定施工地,合同也未实际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被告间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施工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中并未显示施工地点,合同签订后施工地也未确定,因此约定管辖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第一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99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