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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民初908号

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建伟、翟红娟、彭永祥、王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建伟;翟红娟;彭永祥;王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908号

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

被告:董建伟,男,生于1980年4月2日,汉族。

被告:翟红娟,女,生于1979年5月14日,汉族。

被告:彭永祥,男,生于1960年11月26日,汉族。

被告:王芳芳,女,生于1962年4月15日,汉族。

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建伟、翟红娟、彭永祥、王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伟杰

书 记 员 康应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