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6民初4519号之一
原告:杨明华,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盘龙城。
原告:董莉华,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敏、周玲,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4862804。
法定代表人:时毅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孙盼,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华、董莉华诉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明华、董莉华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明华、董莉华撤诉处理。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明华、董莉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黄翠华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