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2民初2348号
原告:梁隆元,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郑维秀,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宗文,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隆元、郑维秀与被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梁隆元、郑维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隆元、郑维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李文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