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
被执行人:胡春爱,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本院执行孙敏与胡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5628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孙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春爱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7430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春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孙敏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孙敏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胡春爱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