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0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财,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温赣洲,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王维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0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财与被执行人温赣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8)赣0730民初2138号。责令被执行人温赣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730执217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锦华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