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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0执217号

王维财、温赣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维财;温赣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0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财,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温赣洲,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王维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0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财与被执行人温赣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8)赣0730民初2138号。责令被执行人温赣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730执217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锦华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