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406号罪犯陈志明,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湘05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3个表扬。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