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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行审1160号

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1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孙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905B。

法定代表人:郭建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萧妙聪、林君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2090724364942T。

法定代表人:区顺垣。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水行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水务局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中水行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三村民委员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构)筑物且逾期不拆除。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古三村民委员会罚款20000元。市水务局于2018年9月5日向古三村民委员会送达了中水行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古三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古三村民委员会逾期仍未履行。现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古三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市水务局作出中水行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水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水务局中水行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