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藏2421民初176号
原告:央钦,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藏族,住西藏那曲市色尼区。
被告:白玛,男,1986年1月3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比如县。
原告央钦与被告白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央钦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央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央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央钦负担。
审判长 刘 期 波
审判员 孔 德 巍
审判员 边巴卓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玛宗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