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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2421民初176号

央钦与白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那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央钦;白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藏2421民初176号

原告:央钦,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藏族,住西藏那曲市色尼区。

被告:白玛,男,1986年1月3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比如县。

原告央钦与被告白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央钦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央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央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央钦负担。

审判长 刘 期 波

审判员 孔 德 巍

审判员 边巴卓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玛宗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