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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刑更79号

王立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盗窃
当事人
王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79号罪犯王立峰,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3年5月7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双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峰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3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王立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王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11个。财产刑已执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及性质、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恒栋

审 判 员 马 玥

审 判 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郑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