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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76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王林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

负责人: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林林,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8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林林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3755.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229.86元。因债务人王林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下列财产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大道8号国华新都11座1501房产1间(证号:032566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另案[(2018)粤0604民初15793号]已首先查封,本案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对上述房产无权处理,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汽车1辆,现上述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1年1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46668.28元(含执行费3546.8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他院首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7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林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强升

审判员  许 润

审判员  吕媛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启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