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3533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晓婷饮品店,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瑞和阳光城琵琶东路**。经营者:吴国明。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晓婷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玉荣
人民陪审员 李连庆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冯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