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辽0102民初389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
负责人:赵曾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心,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影,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高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8,540.33元,利息、罚息、复息8,873.87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高影辩称,希望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影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78,540.33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873.87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1月28日,实际还款金额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高影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高影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保全费1,457元,由被告高影负担,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