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268号罪犯陈佳伟,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7年6月21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佳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52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陈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6次。2017年2月17日获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陈佳伟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消费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佳伟虽然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但其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佳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