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5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王进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健康街。
被执行人:刘美芬,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娟与被执行人刘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鲁0685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美芬于2018年12月15日前付给原告王进娟200万人民币,逾期不支付按287万人民币给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19年1月20日、2019年4月29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邱清海
审判员 孙福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兴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