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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534号

高世杰、甄瑞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世杰;甄瑞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高世杰,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甄瑞敏,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执行人高世杰与被执行人甄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甄瑞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甄瑞敏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望洛园七巷12号的房产(权证号:登2009080008**)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跃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