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689号
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臻,上海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FUNQIMPORTANDEXPORTCOMPANYLIMITED),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任晓煜,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FUNQIMPORTANDEXPORTCOMPANYLIMITED)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5民初21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人民币559,465.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4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帅 金
书 记 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