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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507号

魏梦珂与陈怀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梦珂;陈怀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507号

原告:魏梦珂,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锋,开封市鼓楼区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怀臣,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5196R(1-1)。营业场所:开封市内环路东临174号办公室东临一、二层营业用房。

负责人: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R5BH8H(1-1)。住所:开封市金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男,汉族,1986年3月30日生,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魏梦珂诉被告陈怀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梦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裴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