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507号
原告:魏梦珂,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锋,开封市鼓楼区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怀臣,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5196R(1-1)。营业场所:开封市内环路东临174号办公室东临一、二层营业用房。
负责人: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R5BH8H(1-1)。住所:开封市金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男,汉族,1986年3月30日生,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魏梦珂诉被告陈怀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梦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大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裴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