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02民初639号
原告:李志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张敏,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李志平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指定原告将款项汇至宋爱玲的个人账户,原告汇款后,被告向其出具一份借条,并承诺2018年9月1日前还清。约定期限至,原告多方催讨该款未果,以致成讼。 张敏未应诉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所称一致,被告张敏欠原告李志平借款本金50000元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