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蔡家裕,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德林与被执行人蔡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为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8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