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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81执181号之一

叶德林、蔡家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德林;蔡家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蔡家裕,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德林与被执行人蔡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为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8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