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31号之一
被执行人: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丰达路8号4楼。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38号-A。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
被执行人: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海工船舶工业园海工大道5555号。
被执行人: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石马村。
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运龙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55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林村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北509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兴业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414号。
被执行人:韩月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娇,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运龙加油站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林村加油站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兴业加油站有限公司、韩月明、陈**娇欠缴(2017)粤7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44787元一案中,已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粤72执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运龙加油站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林村加油站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兴业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在对其余被执行人的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向其住所地工商、房管、车辆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实现(2017)粤7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4787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春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