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30民初91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雨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杨 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