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230民初91号

陈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30民初91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雨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杨 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