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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81执恢190号

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史永平;史国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81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淑燕,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史永平,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史国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河北云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史永平、史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8年1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询问,并履行义务。2、2018年11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3、2019年1月9日本院依法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产房。4、2019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将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拍卖流拍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以物抵债于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金额为7523297元。5、2019年4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6、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7、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有财产反馈。8、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情况,未有财产反馈。9、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走访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案件执行无意见。10、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强制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财产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履行义务,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执恢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爱军

审判员  李来成

审判员  吴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长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