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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04民初1364号

张汝明与周有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汝明;周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1364号

原告:张汝明,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周有权,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弥勒。 原告张汝明与被告周有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汝明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汝明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汝明负担。

审判员  董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