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1364号
原告:张汝明,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周有权,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弥勒。 原告张汝明与被告周有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汝明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汝明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汝明负担。
审判员 董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