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183号罪犯于贵河,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0年4月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于贵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8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黑刑一复字第11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于贵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贵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8次。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于贵河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贵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