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243号
申请人:韩克敏,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时欢喜,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关于申请人韩克敏诉被执行人时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4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时欢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时欢喜名下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豫A260**)车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子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