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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1刑初132号

宋勇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宋勇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2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勇卫,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焦作市云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勇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勇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宋勇卫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修武县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庄乡李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斜过机动车道的黄某驾驶的金箭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宋勇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1月31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宋勇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6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宋勇卫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该事实,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黄某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勇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请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经被告人宋勇卫庭审质证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勇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勇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苗小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