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465号
原告:斯川,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代国波,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
原告斯川与被告代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斯川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川负担。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