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刑更156号罪犯戚金勇,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威环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戚金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威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鲁10刑更394号刑事裁定,对其狱内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9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监狱指派黄某、迟振升,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述福、李怀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戚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称,罪犯戚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三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威海监狱对罪犯戚金勇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戚金勇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戚金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戚金勇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证人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戚金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戚金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军
审 判 员 宋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