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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2执65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姜艳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姜艳磊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艳磊,男,1989年12月12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艳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吉019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艳磊偿还人民币31808.38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艳磊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姜艳磊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执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世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栩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