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306号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街昭乌达商城西侧4层。
法定代表人:王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泽,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显杰,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显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赤峰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