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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执25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与李泽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李泽英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6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天街**商铺(**部分**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161662。

诉讼代表人:曾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泽英,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申请执行李泽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民初15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泽英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房屋,但系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9674.52元及利息、手续费647.8元、律师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25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昆伦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鹤鸣

书 记 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