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106号
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石杨镇石杨街道如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61434201U。
法定代表人:张志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玲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佟文婷,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佟文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