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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刑申15号

张某1非法侵入住宅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张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晋11刑申15号张某1:你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对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9)晋11刑终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张某1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关于张某1所提其不构成犯罪的申诉意见。经查,张某1多次未经同意入住范保全住宅的事实清楚,有证人高某、范某、窦某、刘某、李某、李某、张某2、白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关于申诉人所提被害人范保某存在极大过错的申诉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的民事纠纷应通过合法的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因此成为申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理由,该申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