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325民初1084号

沙正伟与宁文吉、张存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沙正伟;宁文吉;张存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5民初1084号

原告:沙正伟,男,1974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阔,云南政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文吉,男,汉族,50岁,住云南省富源县。

被告:张存英,女,50岁,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沙正伟与被告宁文吉、张存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沙正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正伟以已与被告和解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正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正伟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孔乔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