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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82民初1331号

姚江山与杨会增、杨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江山;杨会增;杨军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82民初1331号

原告:姚江山,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沙河市人,现住沙河市.

被告:杨会增,男,汉族,农民,沙河市人,现住沙河市。

被告:杨军学,男,汉族,农民,沙河市人,现住沙河市。

原告姚江山与被告杨会增、杨军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姚江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江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江山负担。

审判员  刘治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