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82民初1331号
原告:姚江山,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沙河市人,现住沙河市.
被告:杨会增,男,汉族,农民,沙河市人,现住沙河市。
被告:杨军学,男,汉族,农民,沙河市人,现住沙河市。
原告姚江山与被告杨会增、杨军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姚江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江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江山负担。
审判员 刘治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