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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3民438号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黄奕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黄奕焕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3民438号

申请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富民中路**。

负责人:黄明水,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勇,男,该联社职员。

被告:黄奕焕,男,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址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与被告黄奕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javascript:SLC(183386,154)?)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溪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杨木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娇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