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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执61号

王某某与柏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柏某某。王某某与柏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1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柏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标的款874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柏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柏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票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柏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柏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