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刑更184号罪犯于文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9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称,罪犯于文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八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文强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文强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文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军
审 判 员 宋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