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1300号

李富花与杨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富花;杨胜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300号 

原告:李富花,女,汉族,农民 。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荣,女,汉族,农民 。

被告:杨胜林,男,汉族,个体 。

原告李富花与被告杨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在交强险限额以外赔偿原告医疗费6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600元、电动车损失1000元,合计9169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伟娟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富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胜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11月2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杨胜林驾驶川A7F212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此案经翁牛特旗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翁公交认字[2017]第17132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有事故的同等的责任。原告在翁牛特旗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16989.15元。原告的伤情经赤峰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花费检查费920元、伤残等级评定费990元。被告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包括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43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6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翁公交认字[2017]第171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被告负有事故的同等的责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的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外的损失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6139元的诉讼请求,扣除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金额,被告应当承担的数额为3494.58元[(16989.15元-10000元)×50%],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被告应承担数额为1494.5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事实依据,但计算有误,数额应为495元(990元×5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电动车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证据规则,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胜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富花医疗费1494.58元、住院护士补助费1150元、鉴定费495元,总计3139.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