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11民初439号
原告:铜陵市花园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马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229N。
法定代表人:高福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声发,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仁德,男,该单位出纳。
被告:李光祝,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晴岚村老圩**,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铜陵市花园服务部与被告李光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铜陵市花园服务部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花园服务部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花园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计1784元,由原告铜陵市花园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邢 东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山(代) 关注公众号“”